始终坚持青少年宫的公益性
发布日期:2010-01-15 已经浏览:次 来源:少年宫
始终坚持青少年宫的公益性
――在全国青少年宫公益性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9年12月20日)
全国少工委副主任、中国宫协常务副会长 张良驯
尊敬的各位宫主任、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大连市少年宫召开全国青少年宫公益性研讨会,是为了研讨如何更好地坚持青少年宫教育的公益性,促进青少年宫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首先,我代表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热烈欢迎各位宫主任参加本次研讨会,衷心感谢大连团市委和市少年宫对本次研讨会的支持。刚才,听了同志们的发言,很受启发,很受鼓舞。在此,我就青少年宫教育公益性,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需要指出的是,青少年宫已经发展了六十年,成为我国校外教育的主阵地,为我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做出了光辉业绩。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对青少年宫的公益性提出一些质疑。全国青少年宫要始终关注公益性问题,坚持公益性原则。青少年宫人要思考,什么是真正的青少年宫?青少年宫到底应该开展哪些方面的活动?少数大宫因为身处大城市,经营管理好,自筹大部分经费,这令人羡慕,但是不是广大中小城市尤其是区县青少年宫可学的?是不是符合青少年宫的发展方向?我们认为,思考青少年宫公益性的基本依据是中央06年4号文件。
一、教育公益性的内涵及特点
德国学者纽曼在1886年提出“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2008年1月,英国政府颁布了确定公益性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提出了判定组织公益性质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有益性原则,二是公众性原则。法规中提出的公众性原则正好对应了汉语里的“公”字,而有益性原则又正好对应了汉语里的“益”字。这说明,任何完整和严密的公益性定义都必须同时满足涉及公众和益处两个方面的若干条件,这是法律的内在逻辑。由此可见,“公益”在西方被广泛解释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慈善行为是公共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公益”作为“公共利益”的简称,就是指一定空间内关系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关系少数人但属于利他的利益。
教育是对知识进行传播、加工、创新的行业,知识的共享性、进步性使得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使得政府和社会愿意面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平、无偿的教育服务,从而产生了教育的公益性。教育的公益性是指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教育能使人们获得好处,并且是无排他性地无偿地享有这种好处。
教育公益性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相对性、福利性等特征。公共性是指教育面向社会全体,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由社会共同承担;非营利性是指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的利润不能以任何形式据为私有;相对性是指公益本身是一个相比较而存在的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利益对象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福利性是指教育强调非经济价值,受教育者不能完全承担教育成本。
二、青少年宫教育公益性的体现
青少年宫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和举办的,为青少年提供思想品德、科技普及、文艺娱乐、体育健身、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的校外活动场所。青少年宫教育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现代教育的格局看,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学校教育和学校外、学校后教育并举”,青少年宫这种独特的教育机构,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校外教育,是对学校教育的拓展和延伸,与学校教育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是社会主义教育格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从青少年宫教育的特点看,青少年宫的服务对象坚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服务广大未成年人,包括各种弱势群体;青少年宫的活动内容突破了教材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不受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限制,坚持以普及性活动为主,满足未成年人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在活动安排上,努力与学校教育相衔接,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青少年宫在开放时间上,坚持常年开放,特别是在节假日延长开放时间,满足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需求;青少年宫在经营模式上,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消耗材料的集体活动,以及特长培训项目,只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全部免费,不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切实体现了公益性原则。
从国家的政策规定看,2000年、2004年、2006年,中央连续出台的三个重要文件均指出,青少年宫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 此外,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校外活动场所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属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青少年宫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等也是公益性的具体体现。
从青少年宫提供的教育产品看,青少年宫专门为少年儿童提供的丰富多彩的教育产品,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属于公共教育服务产品,从公共产品的理论视角看,其性质属于准公共产品,显然具有公益性。
三、青少年宫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途径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某些盲目性、随意性和功利性渗透到教育领域,产生了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倾向,教育的公益性受到严重挑战,出现了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深化改革,呼唤青少年宫进一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
一要纳入政府服务。公益性的本质内容是“政府埋单”,国家投资建设的青少年宫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保证对青少年宫的经费投入是政府的责任。但是,一方面,青少年宫经费普遍缺乏保障,能够按国家要求保障经费的特别是保障运营和活动经费的,不到青少年宫总数的10%。调研表明,现有团属青少年宫中,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分别占49.1%、35.8%和15.1%。即使全额拨款,主要用于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活动开展费用和运营费用。对于差额拨款的,财政拨款仅限于部分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其他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运营成本、办公经费、培训活动成本等。对于自收自支的,所有运转、维护、活动开展的资金均需自筹。总体说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使得青少年宫缺乏资金,影响公益性活动的开展。只有政府加大对青少年宫的经费支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宫免费服务的问题。